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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有权没收假币

1999-11-29 来源:光明日报 陈霄敏 我有话说

16岁中学生刘某到某商场选购商品,商场售货员认为其交付的货款中有两张百元券系假币,遂以商场名义出具了一张没收单据,并将假币当场销毁。刘某之父在找商场索要遭拒绝的情况下,一纸诉状将商场推上被告席。法院判决:商场赔偿刘某人民币200元整,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。

无独有偶。3月17日,周某与儿媳到武汉广场购物,付款时收银小姐称有假币一张,并在争执中撕了假币;周在被广场治安人员扣留了4个多小时并写出检查后才得以离开。周已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。

商场和广场对假币的处理方法都是错误的。

对于假币的处理,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:除金融、公安部门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假币和销毁假币。各商业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协助银行追查、收缴假币的义务。对于一些日常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部门,如商业经营网点、规费征收部门,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的情况下,可代为没收假币。发现假币时,须填制代没收假币凭单,在单据上注明钞票的面值、号码、准备将销票上缴的金融的名称等内容,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收款人名章。持币者如有疑问,可在三日内持收据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。遇到可疑的人民币,即收款人不能断定票币的真假时,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,开具临时收据,连同可疑人民币送到当地人民银行鉴定,而后进行处理。

上述事件中,商场即使接受了金融机构的委托,也应向周某说明情况,并为其开具代没收收据;至于将假币撕掉的作法更是错上加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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